外聘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吸引优秀教师特别是来自企业的一线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来校任教,规范学校外聘教师聘任与管理,规范外聘教师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方法。
一、外聘教师的聘用原则
1、系(部)因现有师资数不能满足课程开设需要,或针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前沿、选修课程,可选聘外聘教师。
2、系(部)人均学生当量数未达到全校各系(部)人均学生当量数70%的系(部)原则上由系(部)自行承担全部外聘教师课时津贴。
3、外聘教师承担课程的学生当量数一般不得超过系(部)总当量数的10%,若出现超过情况,则超过部分的课时津贴由系(部)自行承担。
4、系(部)人均学生当量数高于全校各系(部)人均学生当量数120%的系(部),其外聘教师承担课程的学生当量数最高不得超过系(部)总当量数的15%,若出现超过情况,则超过部分的课时津贴由系(部)自行承担。
5、新开设专业三年内,可选聘外聘教师,不受以上第2、3、4条限制。
6、每位外聘教师每学期承担的理论教学课程不得多于2门(或同一门课重复班不超过2个)。
二、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好,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
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教学工作;
3、所学专业或现从事行业与任教课程对口或相近,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或任职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
4、原则上应为来自于高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或来自于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聘请在校在读学生(包括研究生)担任外聘教师。
5、外聘教师一般应具有相应学科博士学位,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来自高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有五年以上相关学科任教经验,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来自于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行业工作经验。
三、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各系(部)根据本部门教学任务与需求,提前拟定每学期外聘教师聘用计划与授课安排,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备案。
2、根据计划与安排,将外聘教师个人资料报人事处、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个人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在职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
4)高校教师资格证(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5)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任职单位出具的职务证明)
3、教务处对符合聘任基本资格的外聘教师进行试讲考核(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4、人事处、教务处将拟聘外聘教师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纳入教学计划及授课安排。
5、聘任系(部)与外聘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要求与双方的权、责、利。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1、对外聘教师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人事处负责建立和管理外聘教师的个人档案、课时津贴发放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及评聘任系(部)负责对外聘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教务处具体组织和协调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教学考核、工作量核定等工作,聘任系(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教学考核及工作协议的目标达成度考核。
2、外聘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外聘教师应于开学前一周完成授课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课件等规定的课程准备工作,并交系(部)审核存档。
3、外聘教师的调、停课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外聘教师的考核按学期进行,每学期考试前,系(部)应通过听课或学生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在聘期内,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务处对外聘教师进行随机听课检查,并组织学生进行网上评教。考核结果记录入外聘教师个人档案,并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5、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根据聘任协议按学时付酬。系(部)应及时将外聘教师承担的学时上报教务处核对,由人事处制单发放。
6、课时津贴计算方法
外聘教师的待遇以支付课时费形式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 课时费标准(单位:元/学时) | ||
高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 | 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共基础课(英语、体育、数学、思政) | 专业课 | ||
正高 | 150 | 125 | 150-200 |
副高 | 125 | 95 | 125-150 |
中级 | 95 | 80 | 95 |
初级 | 80 | 50 | 80 |
毕业论文、实习带教 | 40元/周·1学生 |
对于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聘教师,待遇级别按已有资格认定,对于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聘教师,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确定级别:
级别 | 具有行政职务的 | 具有职业技能证书的 | 其他情况 |
正高 | 行政正处级及以上 | —— | 行业工作经历二十年及以上并任企事业单位部门经理或相当职务;或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
副高 | 行政副处级及以上 | 高级技师 | 行业工作经历十五年及以上并任企事业单位部门经理或相当职务 |
中级 | 行政正科级及以上 | 技师 | 行业工作十年及以上 |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原则上按初级确定级别及待遇。
五、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八年四月